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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冤案”的溫縣縣委書記毛文明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發布時間:2021-05-14 13:48:28 | 瀏覽次數:

制造“冤案”的溫縣縣委書記毛文明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近日,河南省紀委監委網站通報稱:溫縣縣委書記毛文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底,本所律師在溫縣法、檢兩院代理辯護的王某某污染環境一案,就是時任溫縣縣委書記毛文明責令公檢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的案件。

依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的規定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鑒定,王某某一案當中排入污水處理廠的“廢水”不屬于“危險廢物”。按照法律規定,王某某不應當構成污染環境罪。

因為該案是縣委書記盯的案件,故,溫縣公、檢、法都不敢逆了書記的意思。在與檢法兩院主辦檢察官、法官溝通無果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本所辯護律師多次找毛文明書記溝通,并告知其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案事實。但毛文明書記堅持己見,無動于衷。

辯護律師在無奈之下,將情況反映至河南省委政法委某領導處。毛文明書記得知河南省委政法委領導批示后,不但不糾正錯誤,反而命令溫縣人民法院盡快判決結案。溫縣法檢兩院某些辦案人員,為了完成書記的指示,竟然對被告人及其家屬威逼利誘,上演了聯合起來與辯護律師斗的司法奇觀。

毛書記如此膽大妄為,辯護律師還是第一次聽到見到。不得已,辯護律師第二次又將案件出現的新情況反映至河南省委政法委領導處……

 

 

 

 

 

 

附件:《關于溫縣縣委、溫縣檢法兩院有關人員頂風作案,嚴重違法亂紀,制造冤假錯案的情況反映》(有刪減)

我們是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德強、高銀府。

十分感謝您在百忙之中關注我們在2019年11月24日反映的《關于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溫縣政法委、溫縣人民檢察院涉嫌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錯案,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反映》。

溫縣縣委書記毛文明一聽說省政法委領導批示關注本案,不但沒有主動、及時糾正錯誤,反而指示溫縣人民法院“從嚴、從重、從快”處理本案。

2019年12月12日,溫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重判王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本案當中,王某某所在公司排放的“廢水”是否為“危險廢物”,是認定王某某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關鍵。

針對涉案廢水是否為“危險廢物”的問題,按照國家生態環境部的規定和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鑒定,“廢水”不屬于“危險廢物”。而溫縣環保局卻將“廢水”認定為“危險廢物”,同國家、河南省環保部門的認定截然相反。顯然,溫縣環保局的認知完全凌駕于國家、省級環保部門之上,這簡直就是天大的笑話!

然而,辦理本案的溫縣人民檢察院、溫縣人民法院無視國家生態環境部、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認定的事實,偏偏根據溫縣環保局的認定與焦作大學幾名人員的“專家意見”將涉案廢水認定為“危險廢物”。

溫縣人民檢察院、溫縣人民法院對國家法律與省、部政府環保部門的規定置若罔聞,錯誤的判決書將形成惡劣的示范效應,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溫縣有關部門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性質十分惡劣,給政法機關的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社會危害性很大。

懇請領導關注此事,責成有關部門立案調查溫縣縣委、溫縣人民檢察院、溫縣人民法院等部門違法辦案,涉嫌嚴重違法犯罪的情況,依照黨紀國法作出嚴肅處理,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現將具體情況反映如下:

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與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的認定,涉案廢水并非“危險廢物”。

王某某所在某公司排放的涉案廢水是否為“危險廢物”,是認定王某某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的關鍵。如果涉案廢水依法不能認定為“危險廢物”,指控王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不能成立。

2018年7月28日,針對“危險廢物”問題,國家生態環境部在答復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844號建議時明確指出,“固體廢物鑒別是“危險廢物”鑒別的前提,在“危險廢物”鑒別之前,首先必須進行固體廢物鑒別,如果一個物質不屬于固體廢物,那么它就不屬于危險廢物”。

同時,根據原國家環境保護部、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17年8月31日聯合頒布實施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第7.2項規定,“經過物理處理、化學處理、物理化學處理和生物處理等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后,可以滿足向環境水體或市政污水管網和處理設施排放的相關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的廢水、污水,不作為液態廢物管理?!?/span>

本案當中,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與《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的有關規定,某公司的廢水能夠處理,不是固體廢物,亦不是“危險廢物”。

此外,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系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所屬的省級生態環境專業研究機構)出具了《洛陽太平洋聯合石油化工公司外送廢水性質鑒定評估報告》,明確認定涉案廢水“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不能認定為危險廢物”。

以上材料均已提交給溫縣人民法院。在涉案廢水并非“危險廢物”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王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

二、溫縣人民檢察院、溫縣人民法院有關人員違法辦案,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河南省省委政法委領導批示后,溫縣人民檢察院有關領導指使該案主辦檢察官直接打電話給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稱你們又告到省政法委了,縣委、政法委要求重判王某某。

最終,溫縣人民法院重判王某某9個月,刑期至2020年2月7日,讓王某某在春節后才能出來,回家過不成年,采用這種方式挑撥離間,讓被告人家屬認為“重判”是辯護人造成的,讓被告人家屬仇恨辯護人,解除委托關系,嚴重破壞了當今的辯護制度。

溫縣人民法院對辯護人有理有據的辯護意見完全視而不見,對辯護人提交的《洛陽太平洋聯合石油化工公司外送廢水性質鑒定評估報告》、《國家生態環境部對全國人大第6844號建議的答復》、《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等證據材料只字不提,完全回避,不予置評。反而依據溫縣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焦作大學幾名人員的“專家意見”將涉案廢水認定為“危險廢物”。辯護人提交的能夠證明涉案廢水不是“危險廢物”的證據材料在判決書中竟然絲毫沒有進行評判,這顯然是辦案單位無法否定的事實證據,但是為了判決有罪,干脆直接不回應、不評價,完全無視事實與法律枉法裁判。

溫縣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明知涉案廢水并非“危險廢物”,王某某不構成污染環境罪,卻提起公訴追究王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違背事實要求王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溫縣人民法院明知指控王某某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有證據證明王某某是無罪的,卻堅持無視事實與法律,對無罪的王某某作出有罪判決,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應當立案追究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事實與法律規定,王某某不構成污染環境罪。溫縣有關部門涉嫌徇私枉法,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性質十分惡劣,給政法機關的形象造成了嚴重損害,社會危害性很大。

此致

敬禮!

 

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

                               魏德強   律師

                               高銀府   律師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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