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中院撤銷了確山縣法院代某等人尋釁滋事罪的有罪判決
2021年4月22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代某、李某、謝某、劉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事實不清為由,依法撤銷了確山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5刑初183號判代某等犯尋釁滋事有罪的判決。博風律師的辯護意見再一次被司法機關采納,代某等人被平反昭雪的日子已指日可待了。
2018年8月31日,代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被確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9年5月5日,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代某犯涉嫌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25日,確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25刑初183號,代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做出后,代某等人提起上訴,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2021年1月12日,本所接受代某兒子的委托,指派魏德強律師、張媛媛律師擔任代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律師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前往汝南縣看守所會見代某,了解案情。根據案情,辯護律師就其受到的冤屈,代為控告、申訴。
2021年1月21日,辯護律師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認為,一審法院將討債行為認定為犯罪事實是錯誤的,本案為一起冤假錯案,隨為其做無罪辯護。同時,還就代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向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專業的無罪辯護意見。
2021年3月9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辯護律師充分發表了代某無罪的辯護意見。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并未就確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發表支持意見。
2021年4月22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以原判認定代某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了一審有罪判決。即,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代某等人構成尋釁滋事罪,將本案發回重審。
注:2021年4月25日上午,代某等人被取保候審放出看守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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