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借錢不還,還打起借條的主意,捏造事實,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法院對其進行了頂格處罰。12月28日,鄭州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這一不誠信訴訟典型案例,據了解,今年以來鄭州兩級法院針對不誠信訴訟行為做出司法罰款決定89起,處罰對象涵蓋原告、被告、再審案件被申請人、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案外人等,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銀行等專業機構。
案情介紹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中孫某永向曹某麗出具借條,載明:“今借曹某麗現金伍拾萬元整(500000),月年底利息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
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永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曹某麗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7500元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審中,孫某永上訴稱其中“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不是其書寫的,是曹某麗自己書寫并申請鑒定。
鄭州中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借條中關于“月年底利息”中的“月”字是孫某永所寫。
孫某永的該虛假陳述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對孫某永罰款100000元。
孫某永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其復議申請。
法官說法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就案件事實作出真實、完整的陳述。如果當事人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很可能會誤導法庭,使案件的審理偏離正常軌道。
法官為準確查明案件事實,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往往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證實當事人虛假陳述的相關事實是否真實存在,有的時候甚至還要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從而浪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
來源: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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