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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今日發布《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全文+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0-07-28 08:52:42 | 瀏覽次數:

為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健全完善類案檢索制度,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于2020年7月31日起試行

《意見》共計十四條,對類案檢索的適用范圍、檢索主體及平臺、檢索范圍和方法、類案識別和比對、檢索報告或說明、結果運用、法官回應、法律分歧解決、審判案例數據庫建設等予以明確。《意見》充分考慮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現狀,將類案檢索定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文法體系下的具體制度,強調法官對指導性案例的參照和對其他類案的參考,旨在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

《意見》堅持司法改革既定方向,既放權于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又加強對案件的監督管理,做到放權與監督相結合。同時,注意與已有的相關改革舉措相銜接,包括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制度、(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制度、案例指導制度以及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等。

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精神,《意見》明確了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四種情形:一是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二是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三是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四是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意見》指出,類案檢索的范圍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

為充分發揮類案檢索作用,統一法律適用,《意見》要求,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如果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同時,《意見》明確,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此外,《意見》還對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提出要求。一是對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要求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制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二是強調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并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做到客觀、全面、準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統一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人民法院類案檢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辦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一)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二)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三)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三、承辦法官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進行類案檢索,并對檢索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類案檢索范圍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  五、類案檢索可以采用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等方法。  六、承辦法官應當將待決案件與檢索結果進行相似性識別和比對,確定是否屬于類案。  七、對本意見規定的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制作專門的類案檢索報告,并隨案歸檔備查。  八、類案檢索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客觀、全面、準確,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并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  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十一、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  十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推進類案檢索工作,加強技術研發和應用培訓,提升類案推送的智能化、精準化水平。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審判案例數據庫,為全國統一、權威的審判案例數據庫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本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試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答記者問

為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統一法律適用,促進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為此,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管辦負責人,請其就《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等問題作出解答。

問:請您介紹一下《意見》的制定主要基于什么背景?

答: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健全完善類案檢索機制,使在先案例成為法官作出裁判的參照或參考,是統一法律適用、促進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別創設了類案檢索機制,要求承辦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進行類案檢索,為合議庭、專業(主審)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案件提供必要參考。該機制運行至今對幫助法官正確裁判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類案檢索的適用范圍、檢索主體及平臺、檢索范圍、結果運用等仍缺乏明確具體統一的規定,亟須進一步規范完善。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各級法院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經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研究制定了《意見》,將類案檢索定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成文法體系下的具體制度,旨在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

問: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綱要”提出“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的要求,《意見》對類案強制檢索的具體情形及檢索報告有何要求?

答:類案檢索是一種幫助法官作出正確司法判斷的方法。在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等情況下,法官有必要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更加認真的研究,在類案檢索的基礎上作出更加慎重的裁判。為規范裁判權行使、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意見》規定以下四種情形應當進行類案檢索:一是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二是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三是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四是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為規范類案檢索報告機制,《意見》不僅明確了類案檢索說明或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還要求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專業(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說明類案檢索情況。考慮到審判工作實際,類案檢索情況既可以口頭說明,也可以專門制作書面的類案檢索報告;但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都要力求客觀、全面、準確。

問:《意見》對類案檢索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類案檢索的過程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研究的過程。為確保類案檢索工作有序開展,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意見》明確了類案檢索的范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是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同時,結合審判工作實踐,《意見》規定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以適當限縮類案檢索的范圍,提高類案檢索和審判工作效率。

問:《意見》對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的情況是如何考慮的?

答:近年來,隨著司法工作與信息技術的融合發展,類案檢索對人們來講已成為現實。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會事先進行類案檢索,并向法院提交檢索報告以支持自己的訴請或抗辯。對此,《意見》在制度設計上主要做了兩個方面的安排:一是允許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二是明確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即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問:通過類案檢索發現的案例或者案件,具體對法官裁判案件有何影響?

答: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檢索的類案不具有法定的約束力,但事實上會存在一定的約束性和參考性。特別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明顯的約束性,即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除指導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或者案件雖不具有約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參考借鑒價值,人民法院對檢索到的此種類案可以將其作為裁判的參考。

問:如果類案檢索中發現法律適用問題存在不一致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裁判案件,而類案檢索只是輔助法官辦案的一種工作機制,檢索到的類案對法官裁判案件主要起一定的參照或參考作用。對于在類案檢索中發現法律適用問題不一致的,法官應當依照自身對法律的理解審慎作出裁判,對法律適用分歧問題可以通過相關機制予以解決。為此,《意見》規定,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等規定,通過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以實現法律的統一適用。


(以上內容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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