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防范和制裁濫用執行異議權利的若干意見
為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防范和制裁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惡意拖延、阻礙執行、規避執行等行為,促進誠信訴訟,維護司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訂本意見: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案外人(以下統稱異議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證或法人、其他組織等的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組織機構代碼等);
(二)能夠證明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或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執行不當等的相關證據材料;
(三)能夠有效送達被申請人的詳細地址信息和聯系方式(包括電子送達地址);
(四)立案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異議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的,應當在執行異議申請書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條 立案部門接受上述異議材料后,應當向異議人送達《執行異議風險告知書》,告知其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出虛假異議、訴訟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執行裁決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要求異議人簽署《執行異議風險責任承諾書》,承諾自愿承擔因上述濫用權利和虛假訴訟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制作筆錄。
第四條 立案部門在立案審查案件過程中,應當通過審判流程管理系統、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統關聯檢索當事人有無涉訴、涉執情況,發現被告或被執行人有大量涉訴涉執案件,可能存在濫用執行異議權利、虛假訴訟行為的,要在向執行裁決部門移轉案件時,在系統中作信息提示。
執行裁決部門根據信息提示、案件審查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決定對案件進行聽證的,傳喚異議人本人到庭;
(二)通知異議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其他證據;
(三)向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通報情況,并通知其參加聽證;
(四)依職權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條 執行裁決部門依法決定聽證的案件,異議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無法查清案件相關事實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申請;裁定駁回申請后,異議人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六條 執行異議審查程序中,應當加強對異議人基于民間借貸、以物抵債、離婚析產、房屋買賣、租賃、追索勞動報酬、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法律關系提出異議的審查;
對于以下情形,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必要時,可依職權調查取證:
(一)存在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近親關系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系;
(二)異議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證據存在偽造、變造可能;
(四)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的。
第七條 經執行異議審查,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認定為濫用執行異議權、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的行為:
(一)異議人以明顯不合理的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且被生效裁定駁回,情節嚴重的;
(二)對同一執行行為或者執行標的,異議人以同一或不同事由反復提出執行異議,或者以不同異議人名義相繼提出異議且被生效裁定駁回的;
(三)已明確書面告知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仍堅持提出執行異議且被生效裁定駁回的;
(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案外人惡意串通或者當事人單方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手段,提起執行異議的;
(五)其他濫用執行異議權利、虛假提出執行異議的行為。
對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等行為及情形的認定,由合議庭評議,經專業法官會議研究,案情復雜,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的,報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執行異議案件經查明認定屬于虛假異議,異議人申請撤回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異議請求。
第九條 異議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訴訟代理人等其他人明知異議人實施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的行為,而予以協助的,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并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第十條 對經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認定異議人具有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起虛假執行異議行為的,執行裁決部門將有關材料移轉給執行實施部門,由執行實施部門制作相應的制裁法律文書并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異議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造成對方損失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向異議人請求賠償因提起異議、訴訟發生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誤工費、通訊通信費、鑒定費等損失。
第十二條 異議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手段規避、阻礙執行,嚴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執行裁決部門應當將有關線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執行異議案件審理中,發現另案已經生效的確權、給付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及時向有關法院和其他審判部門提出建議進行審查,防范其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利用另案生效法律文書規避、阻礙執行,損害本案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第十四條 立案部門、執行實施部門和執行裁決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和銜接,共同防范和制裁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訴訟等的行為。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濫用執行異議權利、虛假異議、訴訟的研究與防范,定期發布典型案例,引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案外人誠實守信、依法行使執行異議權利、訴訟權利。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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