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在農歷新年即將來臨之際,駐馬店市公安局、確山縣公安局解除了對彭某某長達16天之久的監視居住,讓其回家過年。
2020年1月7日,確山縣公安局通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家屬,因彭某某涉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已將其指定住所監視居住。
2020年1月12日,彭某某的成年女兒李某委托本所為其母親辯護。本所指派魏德強律師、張媛媛律師為彭某某的辯護律師。
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魏德強律師就前往確山縣要求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然而,確山縣公安部門以該案是市紀委書記親自督辦為由,不允許律師會見。魏德強律師面見駐馬店市紀委書記后,確山縣公安局又以向市局請示等理由拒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在何處,拖延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2020年1月14日、16日及17日,魏德強律師先后6次前往辦案機關要求會見,但辦案部門仍舊推脫,拒不安排。
2020年1月19日、20日,張媛媛律師先后3次前往確山縣公安局要求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駐馬店市公安局、確山縣公安局有關人員依然找借口推脫,拒不安排會見。
在會見權遭侵犯時,辦案律師提出了控告。
辦案律師認為,駐馬店市公安局和確山縣公安局指定監視居住和拒絕律師會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表現在,首先,在彭某某不符合逮捕條件且有固定住所的情況下,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涉嫌嚴重違法。其次,辦案機關阻止律師會見,嚴重侵犯了執業律師的合法權益。
會見權被侵犯后,辦案律師立即向駐馬店市紀委、駐馬店市公安局以及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對公安機關采取的監視居住決定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糾正駐馬店市有關部門的錯誤做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就彭某某不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向辦案人員給出了專業的無罪的辯護意見。
最終,辦案機關采納了辦案律師的意見,解除了對彭某某的監視居住,撤銷了本案。
本所律師認為,律師及早的介入案件的辦理過程,不僅能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早的終結羈押或者免予審判,也能節省司法資源。辯護律師在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促使辦案機關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審慎考慮,從而可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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