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以下簡稱“綱要”),要求建立立案階段提示執行不能風險制度,并鼓勵律師參與執行工作。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立審執協調機制上,綱要要求建立立案階段提示執行不能風險制度,使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及執行結果有合理預期。嚴格貫徹裁判的執行內容必須明確具體的要求,2019年底前,各級人民法院要出臺規定,將調解和裁判內容的可執行性作為考核案件質效和工作績效的重要因素。
同時,修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樣式,在裁判文書中明確申請執行的期限、受理執行的法院、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后果等內容。制定規范訴訟費退費和追繳的管理規定,規范訴訟費的強制執行。
在參與執行的議題上,綱要提出,執行機構在編的法官助理、書記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則轉為司法警察,編入警隊管理。賦予司法警察在執行警務保障中體現執行工作要求的執法權限,發揮司法警察采取強制措施、打擊拒執行為、收集證據等作用,提升執行效率和威懾力。
綱要還明確鼓勵支持律師參與執行。2019年會同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出臺律師參與執行的意見,多措并舉提升律師參與執行的比例,建設信息化平臺,為律師參與執行提供便利,充分發揮律師在執行中的作用。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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