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26日表示,這次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做了一個較大的補充和修改,由過去的一條三款擴充到現在的四條十款。從第36條到第39條,分別規定了審判委員會的組成、職能、議事規則、啟動程序、決定效力、責任承擔以及公開機制等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6日下午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有記者關于人民法院組織法進行提問:這次法院組織法有關審判委員會的制度做了較大篇幅的規定,能不能介紹一下有哪些變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回應,這次法律的修改,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做了一個較大的補充和修改,由過去的一條三款擴充到現在的四條十款。
將其博指出,從第36條到第39條,分別規定了審判委員會的組成、職能、議事規則、啟動程序、決定效力、責任承擔以及公開機制等內容。主要的變化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審判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系。這些年來,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級法院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探索設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專業委員會。這次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對審判委員會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將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兩種形式,明確專業委員會的會議是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專業和工作分工組成,是審判委員會的一種會議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審判委員會新的組織機構。
二是科學界定審判委員會的職能。突出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職能作用,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合議庭對匯報案件的事實負責。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已經大大減少。同時,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統一全國法院的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
三是完善審判委員會的運行機制。理清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嚴格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啟動程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由審判長提出申請,由院長批準,并且規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在此基礎上,規定審判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切實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總體要求。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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