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兩高專項報告現場,全國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友東詢問最高檢檢察長張軍:
雖然法律賦予了檢察院可以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權利,可很長時間以來,社會上包括檢察機關自身都把檢察機關主要看作是刑事機關,主要承擔反貪、反瀆、公訴、刑事監督等職能,在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監督方面,無論是人員配備,還是在工作開展上,都明顯存在短板,下一步如何補短板?
“轉觀念。重刑輕民,這個觀念必須改,我們檢察機關也不例外”,張軍回應說,“前不久,我應邀去中央黨校匯報檢察工作,問一位領導干部,您了解我們檢察機關是做什么的?法院、公安可能會大體了解。他說,我知道,抓人。我說,那是反貪、反腐敗,這項職能轉隸,劃走了。他說,那就是公訴。我說,確實不錯,您還了解我們的公訴職能。那么,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就更加不了解了。我們自己刑事檢察有五個廳級單位在負責,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只有一個廳級單位在負責,從事刑事檢察的有130多個檢察人員,民事檢察只有32人,編制還沒用滿,表明我們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這個憲法職責上是有短板的”。
張軍稱,下一步要抓辦案,“離開辦案,法律監督就是無源之水、空中樓閣,無法落地。為什么要抓辦案?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對確有錯誤的或者可能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案件、執行案件,如果采取抗訴的措施,是上級檢察院抗下級法院。現在的局面是,最高檢察院的案件推不開門,大量的積壓,省一級檢察院的民事監督案件也是推不開門,自己辦案還不能及時有效辦結,對下的指導就更不力”。
“衡量我們監督工作的成效如何,還不是抗訴了多少,抗訴的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檢察建議有多少,被采納了多少”,張軍說,“我們特別強調抗訴案件不在數量,應該有觀念上的轉變,就是質量,就是能不能通過典型案件、傾向性的問題、某一類案件的問題,抓住、抓準、抓出成效,自然的就會影響一類案件的處理。”
他現場舉了一個民事檢察的案例:“我們借助外腦討論了一個期貨公司被訴不能還錢的案件。某人兩次向期貨共投入400萬,是借款還是投資?如果是借款,期貨公司虧了,你得還錢。如果是投資,投資有風險,人家血本無歸,你也就拿不回來。法院判了以后當事人不服,申訴到法院,仍然是維持,申訴到檢察院”。
“我們請來專家學者幫我們論證”,張軍說,“兩種意見,本身這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種情況下傾向于哪一方面。有的說當事人應該承擔責任。為了發財就是不能虧,給點教訓。有的就講期貨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你是強勢,你沒有講清楚。在這個案件上是一個理念、是一個指引,應該作為一個判例,在現階段讓期貨公司承擔更重的責任。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說明你沒有講清楚。沒有講清楚,你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可以錄像、可以錄音,拿出證據來,老百姓就能夠信服,也是在現階段為當事人能夠安全的投資理財提供一個更好的環境”。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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