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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壇

虛假訴訟罪淺析
發布時間:2018-10-09 19:14:17 | 瀏覽次數: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的不斷推進,公眾的法律意識、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加之立案登記制度的不斷完善,使得公眾面對日常糾紛時,更多地選擇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也有一些不法分子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妄圖通過“合法途徑”騙取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設“虛假訴訟罪”,將虛假訴訟寫入刑法,以此加強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其立法用意是為了遏制隨著訴訟成本、訴訟門檻降低,不斷涌現的企圖以訴訟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以此維護司法權威、維護他人合法權益,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性。以下通過案例分析虛假訴訟罪。

黃某系鄭州市A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黃某向銀行申請貸款90萬元,由李某提供擔保,并在該銀行辦理了貸款擔保協議。同時,雙方按照銀行貸款要求簽訂了虛假的大理石購銷合同,接著,民生銀行根據黃某的委托將貸款90萬元打入李某銀行賬戶。隨后,李某將貸款90萬元直接存入黃某賬戶。2017年3月,黃某以上述虛假的購銷大理石合同為依據,并以鄭州市A建材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李某,請求解除購銷合同,要求李某返還貨款90萬元。人民法院通過調查取證,后開庭審理,作出駁回鄭州市A建材公司訴訟請求的民事判決書。2017年7月,被告人黃某被傳喚到案。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鄭州市A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黃某以虛假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黃某稱,提起虛假訴訟因證據不足被駁回,未造成損失,理應從寬處理。法院對辯護意見部分不予采納,最后做出判決:被告單位構成虛假訴訟罪,判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黃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處罰金5萬元。

一、什么是虛假訴訟罪?

本案涉及刑法罪名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之一,做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都能構成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一是正常的司法秩序,二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虛假訴訟行為人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國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合法權益。

虛假訴訟罪被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就表明了“妨害司法秩序”是虛假訴訟罪必然侵犯的客體,只要虛假訴訟罪成立,就必然妨害了司法秩序。現實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往往伴隨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出現,所以本罪的客體有兩個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國家司法活動的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方式。

二、虛假訴訟罪的罪與非罪

虛假訴訟罪是否成立,應嚴格依照《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判斷。如前所述,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行為人在客觀方面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客體上妨礙了司法秩序或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就符合了本罪的構成要件。

但是,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司法機關運用刑罰武器懲罰虛假訴訟行為人仍然存在一定困難。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配套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解釋》第一條規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本條解釋從司法實際出發,對實踐中常見的六種虛假訴訟行為作出列舉式規定并設置了兜底性條款,對明確什么是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罪保護的法益具有選擇性。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行為人只要無端挑起訴訟,那么該行為就已經浪費了司法資源,危害了司法權威,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

《解釋》第二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本條解釋明確了實踐中,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當出現上述六種情形時,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只要滿足了妨害司法秩序這一條件,就構成了本罪。“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是本罪的客體,但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鄭州市A建材公司以虛假的購銷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訴訟程序非法占有李某的財產,雖尚未對李某的合法權益產生實質損害,但已經破壞了司法秩序,故而成立虛假訴訟罪。由此可見虛假訴訟罪的成立,“嚴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這一客體不是必須存在的,但會對量刑產生一定影響。

在客觀方面,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認定虛假訴訟的關鍵,也是前提。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僅適用于民事訴訟領域,對于實踐中存在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的仲裁、行政訴訟等,不能認定構成本罪。《解釋》還明確了,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

是否成立本罪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則,依據刑法規定,對虛假訴訟犯罪行為進行界定。

三、虛假訴訟罪的競合問題

實踐中,以騙取財產為目的的虛假訴訟行為,在構成本罪時,往往還符合其他侵犯財產類的犯罪構成。比如詐騙罪、職務侵占罪等。針對此種情形,有必要明確如何正確地適用法律,準確地對案件定罪和量刑,在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同時,防止出現錯誤。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解釋》對實踐中虛假訴訟罪數罪競合問題,給出了明確規定。第四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規定:“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款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解釋》列舉了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競合罪名,并確定了“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的原則。在具體適用時,首先,要比較本條規定的刑罰和其他條文規定的刑罰,應適用處刑較重的條文。然后,在適用時要根據案件事實和法條的規定,確定具體量刑幅度,再選擇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虛假訴訟行為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

此外,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其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侵吞公款的,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可能構成貪污罪或玩忽職守罪,而這些案件又完全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相關人員的特殊主體身份,按照第四款的規定,對此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此外,《解釋》第九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該條規定,明確了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上述從寬處理的規定,是考慮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

虛假訴訟罪的增設及相應司法解釋的頒布,能有效地規范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行為,引導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能有效地遏制破壞司法秩序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行為,還能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信力。


作者: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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