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2017年6月,劉某發現自己剛剛購進的一桶食用油里有一些黑色的渣滓,便和廠家聯系,廠家遲遲未采取措施。劉某和一家新聞媒體聯系,后該新聞媒體對此事予以曝光。
廠家主動和劉某聯系,要求送劉某一箱油和300元人民幣,私下解決。劉某要求廠家賠償36000元,并告訴廠家其銀行賬號,讓廠家將錢打入卡內,還揚言,如果廠家不答應,他就在網上發帖子,讓媒體繼續曝光,該產品滯銷。后廠家佯裝同意,隨后報警。
最終,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二、律師觀點
合法維權具有行為邊界,依法行使法律賦予自身的權利正當、合法。但超出權利行使的界限,消費者便會陷入濫用權利甚至是違法犯罪的不利境地。
在維權過程中,消費者應當以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為限,合理向商品、服務的提供者索要賠償。維權方式應當與遭受損害的情況相適應,且不可采用威脅、要挾等手段,逼迫對方支付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款”。否則,采用不當甚至違法手段維權將會造成不利后果,受害者可能轉化為加害者,面臨刑事制裁。本案當中,劉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消費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一)什么是消費者維權?
1、消費者維權的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消費者維權的方式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后遭受了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有權向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主張“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人格尊嚴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二)什么是敲詐勒索犯罪?
1、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敲詐勒索罪的本質特征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三)如何區分消費者合法維權與敲詐勒索犯罪?
兩者本身具有明顯的界限,即消費者合法維權的主觀目的與客觀行為均是合法的,而敲詐勒索罪已經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遠遠超出了合法維權的范疇。具體而言:
1、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法維權是為了彌補自己遭受損害的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屬于“借題發揮”,主觀上具有訛詐、敲詐對方大額錢財的主觀故意。
2、手段是否合法
合法維權要求采用法律規定的協商、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而敲詐勒索為了達到“巨額賠償”的目的,往往采取威脅、要挾等手段,逼迫對方支付自己主張的賠償,否則要采取傷害對方家人、利用媒體制造負面新聞、散播虛假消息等不法行為。
3、主張的賠償數額是否明顯合理
數額是否合理與賠償的絕對數額沒有必然關系。如果消費者確實遭受了重大損失,理所當然應當得到足額賠償。故,數額是否合理在于主張的數額是否遠遠超出遭受的損害。具體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一般公眾普遍的價值觀為準,即判斷主張的賠償是否超越社會公眾的容忍程度。在本案當中,劉某在尚未使用涉案食用油前已經發現了問題,遭受的損失以購買油的財產損失為限,不能過分超出食用油本身的價值。然而,劉某卻主張上萬元的賠償,顯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圍。
4、主張明顯不合理的賠償如果沒有采用威脅、要挾等不法手段,不屬于敲詐勒索犯罪。
實務當中,存在部分消費者向商品、服務提供商索要“天價賠償”但未采取威脅、要挾等不法方式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屬于敲詐勒索犯罪,屬于民事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的解決方式處理,不能以刑事犯罪對待。否則,不但會影響消費者合法維權的正當目的,還會錯誤的施加刑罰,制造冤假錯案。
四、律師建議
消費者維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可因一時貪念攫取不屬于自己的財富。否則,合法維權也可能走向刑事犯罪。遵守法律,合法維權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作者:河南博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高銀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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