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兩個棘手問題,員工甲2008年1月1日進廠,但工廠一直遺忘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工廠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廠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工廠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簽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簽,但是工廠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愿意將補簽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08年5月1日;
另外一員工乙系工廠的一名老員工,工廠2008年前一直都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廠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按月支付員工乙每月工資, 2008年1月1日新法實施后,工廠決定與員工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其原來的福利待遇通過合同進行明確,員工乙一直以工廠工資低為理由拒絕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
問題:工廠應當如何處理上述兩個案件較為妥當?
◆ 案例分析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介于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
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員工要求工廠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工廠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該員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與工廠終止勞動關系,以后如果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去起訴,工廠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并沒有其他的額外處罰。
針對員工乙的問題,工廠可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為工廠在不改變乙工作崗位及薪資待遇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沒有損害到乙的任何利益,乙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應當被視為不愿意與工廠確立勞動關系,工廠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于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布,工廠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簽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系的權利。
◆操作建議
(1)建議工廠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范體系;
(2)針對員工拒簽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簽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建議快遞通知)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意向書中設定拒簽合同的原因,訪談筆錄、訪談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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