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2年4月12日,由薛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騎車發生碰撞。在事故中,趙某面部及手部受傷,趙某的自行車也被損毀。事故發后之后,趙某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就醫二十多天,并且因為此事誤工一個多月。
2012年5月7日,趙某來到我所,委托我所李軍偉律師、李鳳遠實習律師代理其與薛某及其保險公司之間的賠償事宜。接受委托之后,辦案律師向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委托人及薛某等詳細了解了相關情況后,形成以下代理意見:
本案委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并不嚴重,不構成傷殘,不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在對方及保險公司同意配合賠償的情況下,同意調解可以減少委托人的訴訟成本,盡快為委托人爭取到賠償款,以達到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同時,調解也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處理結果:2012年8月6日,在辦案律師的調解下,委托人趙某與薛某達成賠償協議書。薛某賠償委托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自行車損失等共計12421.52元。協議達成后,薛某將全部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委托人。
本案中,辦案律師結合委托人的情況以及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程序,以委托人的需要為出發點,最終使委托人能夠在事發之后三個月內就得到了賠償款,使委托人的權益得到了最大和最快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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