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被告人朱某與某物流公司簽訂運輸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朱某為自訴人某煤業公司運輸原煤30余噸,原煤運至目的地后先付運費后卸貨。但貨物運到后,該煤業公司未付運費,被告人將該車原煤自行處置后以抵償運費。為此,該煤業公司以朱某涉嫌侵占罪訴至人民法院。
本案辯護律師魏德強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朱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因為侵占罪的對象是代為保管的財物,而該車煤不是代為保管的財物,而是運輸合同的標的物;朱某沒有侵占的主觀故意,其自行處置該車原煤是為了行使留置權。辯護人提供了一系列證據支持以上辯護意見。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了本所律師魏德強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朱某因運費糾紛將自訴人某煤業公司的貨物賣掉以抵作其應得的運費,其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構成,不構成侵占罪,判決被告人朱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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