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俞訴被告陳紅舉、李娟、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基水泥公司)、河南天基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基工貿公司)、鄭州越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越盛置業公司)、新疆溫宿縣庫爾歸魯克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庫爾歸魯克煤炭公司)、李曉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所律師魏德強、時向領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案情簡介:
自2008年以來,鄭俞與陳紅舉之間就經常發生經濟往來,至2013年4月1日止,經多次核算陳紅舉向鄭俞借款1.27億元。2013年4月1日,陳紅舉向鄭俞出具了三份《借據》,金額分別為4000萬元、6000萬元、2700萬元,借款期限至2103年9月30日到期,月利率為40‰。天基水泥公司、天基工貿公司、越盛置業公司、庫爾歸魯克煤炭公司、李曉遠為陳紅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與同日簽訂了《保證擔保借款》。李娟系陳紅舉之妻,陳紅舉的借款行為均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原告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陳紅舉、李娟償還鄭俞借款人民幣1.27億元,并由陳紅舉、李娟支付該款項自2013年4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2、陳紅舉、李娟承擔鄭俞委托律師的代理費166萬元;3、陳紅舉、李娟承擔鄭俞為實現債權而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20萬元;4、天基水泥公司、天基工貿公司、鄭州越盛置業公司、庫爾歸魯克煤炭公司、李曉遠對第1、2、3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七名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法院提供《借據》、《保證擔保借款合同》、《證明》、部分銀行轉賬和匯款手續、結婚證明、《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稅務發票等證據。
庭審中,原告撤回要求陳紅舉、李娟承擔為實現債權支出實際費用20萬元的起訴。
法院審理結果:
2014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陳紅舉、李娟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歸還鄭俞借款本金5340萬元及利息(2013年4月1日之前的利息計算以5340萬元為本金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0月20日起計付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計算以543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1日起計付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執行時應在總額中扣除水泥款266.5萬元)和律師代理費166萬元;
二、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公司、河南天基工貿有限公司、鄭州越盛置業有限公司、新疆溫宿縣庫爾歸魯克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李曉遠對本判決第一項的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準予鄭俞撤回要求陳紅舉、李娟承擔為實現債權而實際支出費用20萬元的起訴;
四、駁回鄭俞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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