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李義與訴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六建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六建中原公司)、河南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通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在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本所代理被告湖南六建公司出席了庭審,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義的訴訟請求,本所成功為湖南六建公司挽回了利益損失。
案情簡介:
湖南六建中原公司承建了濟源市五星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濟源市泉水灣小區1號樓、2號樓住宅工程。2010年5月23日,湖南六建中原公司將泉水灣小區1號樓、2號樓工程項目土建工程勞務承包給建通公司,雙方簽訂了《土建工程勞務承包合同》。2011年8月1日,建通公司與原告李義簽訂了《分項工程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將泉水灣小區1號樓、2號樓工程的砌體粉刷分項工程以包干形式分包給李義進行施工,雙方約定了承包方式、單價及其他費用。2011年12月19日,湖南六建公司與建通公司共同簽署了一份《證明》,確認濟源市泉水灣1#、2#樓工程的具體建筑面積,后期工程結算時可以以該數據作為結算依據。
上述住宅工程施工完成以后,建通公司與湖南六建公司進行了結算,雙方于2013年2月1日簽署了《濟源泉水灣小區1#、2#樓工程建通勞務各項費用明細》,根據結算結果,湖南六建應付建通公司的勞務工程費共計為1295.6萬元,雙方無異議簽了字。截止2013年2月4日湖南六建公司共計向建通公司付款1284.6萬元,后湖南六建公司直接向李義付款11萬元。2013年2月4日,建通公司向湖南六建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湖南六建公司已對建通公司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存在任何欠款,如有任何欠款或債務糾紛,均與湖南六建公司無關。
河南六建公司與建通公司結算時,對原告李義的費用也已經含在其中結算過了。所以,湖南六建公司及中原分公司與原告李義之間并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但原告李義卻違反訴訟誠信原則,持非法證據起訴湖南六建公司公司及中原分公司,并伙同建通公司負責人汪國定于2014年11月24日,糾集20多名社會人員,以項目虧損為由,趕到湖南六建公司中原分公司辦公地(鄭州市金水區民航路金航大廈11樓),圍堵公司大門,限制公司員工的人身自由,并闖入公司內部,擾亂公司辦公秩序,叫囂“不給100萬,不能上班,也不能出去”“再不給錢就把人丟進黃河里”等。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非法拘禁中原分公司人員超過48小時。期間不許中原分公司人員外出,不許吃飯、上廁所,并對中原分公司人員實施毆打。最終逼迫中原分公司管理人員重新“結算勞務費”并簽署付款不利于湖南六建公司的“承諾書”,得手后方才離去。后原告李義持此兩份非法證據狀告湖南六建公司及其中原分公司,索要所謂的“拖欠勞務費”。
法院審理
經過依法審理,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用八千一百七十二元,由原告李義負擔。
下附本所代理意見
代理人的代理意見
本案應當駁回原告李義對我公司及中原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一、原告李義持其與建通公司所簽訂的所謂《分項工程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向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主張勞務工程款,沒有事實方面的證據和法律關系方面的依據。李義所訴與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無關。
原告李義與建通公司所簽訂的所謂《分項工程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只能證明其與建通公司自己存在內部勞務承包關系,合同具有相對性,這與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毫無關系。
至于建通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其與李義之間的內部勞務承包合同,是否拖欠李義勞務承包款,純粹是他們雙方之間的事情,與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毫無關系。
二、本案涉嫌原告李義和建通公司相關人員的訴訟欺詐和嚴重刑事犯罪,請法院在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對其進行嚴厲制裁,并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立案偵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1、原告李義的訴訟主體資格存在嚴重問題,應當駁回其起訴。
原告李義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和建通公司,主張勞務工程款的支付。開庭審理過程中,卻又出示建通公司給其出具的所謂“委托書”作為起訴我公司的證據,稱其是受建通公司委托,代理建通公司向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進行人工費(即勞務費)結算。
根據民事法律規定,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本人。李義持建通公司給其出具的所謂“委托書”向我公司及中原分公司索要工程款,從程序方面講,應當是建通公司的事情。李義應當以建通公司的名義起訴才對。而建通公司并沒有起訴我公司及中原分公司。
所以,李義的訴求與其證據自相矛盾,李義都不知道其到底是為誰主張勞務費的。這也充分說明了李義與我公司毫無法律關系的事實,及其為了向我公司要勞務費就生拉硬扯的事實,因為其只有把建通公司也作為被告,才能起訴我公司。否則,李義如果只起訴我公司,就毫無關聯。
因此,應當駁回李義對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的起訴。
2、原告李義與建通公司惡意串通搞訴訟欺詐,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一方面,庭審中,李義一開始就撤回對建通公司的起訴,持建通公司的所謂“委托書”僅對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主張勞務費,這說明李義在起訴時把建通公司也作為被告只是為了起訴我公司,如果其不把建通公司作為被告,就沒法告我公司;同時,李義起訴我公司及中原分公司的證據則是其和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取得的所謂“結算單”和“承諾書”。
另一方面,建通公司明知我公司已經給其結算和支付全部勞務工程款的事實,又和李義一起采取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逼迫中原分公司人員出具虛假“結算單”和“承諾書”,交給李義;同時,其明知不可能再起訴我公司,所以又給李義出具委托書,但又否認其委托李義與我公司結算,稱僅僅是代理勞務費的支付;在庭審中,建通公司先是否認我公司與其結算全部勞務工程款的事實,稱沒有正式的制式的結算文件,不能證明已經結算;后又稱其公司與李義之間已經結算,只是沒有結算文件。建通公司的說法也自相矛盾,讓人覺得幼稚可笑。
李義與建通公司相互之間惡意串通,卻不能、也不可能配合默契,出現諸多漏洞,仍然大言不慚地各說各話。其目的就是為了搞訴訟欺詐,企圖假借法院之手,達到其索要非法勞務費之目的。對這種搞訴訟欺詐,違反訴訟誠信原則的行為,應當予以嚴厲制裁。
3、原告李義和建通公司有關人員非法逼取本案起訴證據的行為涉嫌嚴重的非法拘禁犯罪。強烈請求法院在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非法拘禁案件發生后,我公司和中原分公司忍無可忍,已經于2014年11月28日即時向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分局報案,并提供了中原分公司全程錄像資料,這些錄像資料記錄下了汪國定、李義等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的全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汪國定、李義等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請法院在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立案偵查,追究李義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綜上,我公司(包括中原分公司)與建通公司之間的勞務工程款已經結算并支付完畢;我公司與原告李義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李義在弄不清自己的訴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與建通公司惡意串通,)搞訴訟欺詐,持采用非法拘禁的犯罪手段逼取得來的虛假“結算單”和“勞務支付承諾書”起訴我公司和中原分公司要求支付勞務費,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誠信原則的規定,搞虛假訴訟;同時違反《刑法》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請法院在駁回原告李義起訴的同時,對李義等人嚴厲制裁,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李義和相關人員非法拘禁犯罪的刑事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說,要讓老百姓在每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們拭目以待此案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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